表1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
注: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同时生产发酵类原料药和混装制剂的联合生产企业。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
注:总氰化物的检出限为0.25mg/L。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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